发布时间:2026-04-17 访问:15
A1:IMO 通过修订 SOLAS 第 II-2 章及《高速船规则》,对灭火介质中的 PFOS 实施全面禁令。核心法规包括三项决议:
A2:禁令适用于所有灭火介质,包括固定和便携式消防系统中使用的灭火泡沫 *。PFOS 含量超过 10 毫克 / 千克(或 0.001% 重量占比*)即被视为 “含 PFOS 介质”,纳入禁止范围。
A3:新船与现有船的合规时间存在差异:
- 新船 :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铺龙骨的船舶,交付时须立即合规,不得使用或储存含 PFOS 的灭火介质。
- 现有船 :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,须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首次检验前完成合规。
“首次检验” 指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到期的首次年度检验、定期检验、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(与 SOLAS 客船安全证书、货船安全设备证书或高速船安全证书相关),或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检验。
* 注:2026 年 1 月 1 日前铺龙骨但之后交付的在建船舶,其初始检验即视为 “首次检验”(参考 MSC.1/Circ.1290)。
A4:合规验证需完整文件支持,若缺少制造商声明,可能需要实验室检测: 制造商声明 :需包含泡沫类型、生产周期、批次编号、型式认可或MED证书等信息,明确 PFOS 含量低于阈值,并随船保存,供验船师查阅*。 无文件或检测报告的情况:2026 年 1 月 1 日前安装的系统,若无法提供制造商声明或实验室报告,需按公认标准对船上灭火介质取样检测 *。
A5:船级社验船师将核查:
更换后的系统是否符合认可要求,且证书明确不含 PFOS。
A6:
- 处置:含 PFOS 的禁用物质移除后,须交由岸上适当的接收设施处理(SOLAS 第 II-2/10.11.2.1 条),移除及交付过程需记录在船舶正式日志中,确保通过认证设施实现环保处置。
- 更换:新灭火介质须通过型式认可,证书明确不含 PFOS,并符合 IMO 相关指南要求。
A7:船东须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及之后的首次检验前完成以下工作:
* 注:以上说明参考 IMO 通过的 SOLAS 第 II-2 章及 1994/2000 年《高速船规则》统一解释(MSC.1/Circ.1694),以及 IACS 关于灭火介质限制的统一解释(UISC309 / UI HSC11)。
A8:华碧检测